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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疏铁发[2024]20号-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4/06/07 17:07:00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

四、职责

1.公司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运维安全部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公司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健康问题整改。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4.公司工会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公司各部门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辨识后存在职业危害的,应明确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明确各岗位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告知,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管理。

五、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权利

1、获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权力;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六、职业健康管理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2.存在职业危害的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各部门应将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纳入劳保用品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4.各部门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5.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宜使用年龄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患有基础性疾病的人员从事重体力劳动,确需使用的应进行风险告知和健康查体。

7.其他规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