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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消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各单位应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四、消防安全部门单位职责和重点岗位职责
(一)公司运维安全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工作,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建议。
公司消防安全考评奖惩办法参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本着公司管控、层级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和各所属的防火安全目标和消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每季度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公司综合部、企业发展部协助运维安全部开展消防安全考核相关工作。
(二)公司各、机关各部室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岗位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各岗位人员严格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职责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六)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
2.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9.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五、消防安全管理
(一)防火检查、巡查
1.公司运维安全部结合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各实行定期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频次是按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确定,防火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每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队开展,检查形式可结合安全生产月度检查,防火检查要留存照片及书面记录等资料,形成防火检查记录。
2.各单位应当跟据本单位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责任人负责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巡查后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周定期抽查、核查防火巡查记录的情况。
(二)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
1.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投入,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2.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单位、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共聚集场所员工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演练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消防应急预案。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贴近实战,演练前应确定参加演练人员、演练部位、演练时间,制定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各应填写演练记录,分析总结演练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完善。
(四)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管理
1.各应加强对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管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2各应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信、灭火、防护、训练等消防设施、器材,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3.各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按要求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同时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消防维保服务的,应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各应对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防维保单位认真履行维保义务。对维保单位提出的问题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
4.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破坏具备监控、报警、灭火、排烟等功能的消防安全设施。
5.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经消防专业培训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理、灭火操作设备检查等记录制度,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消防隐患整改
1.各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性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消防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各应加强对出租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消防主管部门。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场所用电安全由本岗位人员负责。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用电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各应加强对出租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严禁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的电气线路,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2.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存在静电危害的场所,应定期开展防静电措施检查。
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电气线路检测。
(十)消防交接验收管理。
1.各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公司接收外部单位的场所设施开展运营管理的,应与产权单位进行交接验收,严格履行消防设施交接验收手续,对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消防隐患、未通过验收等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运营管理。
3.公司内部之间涉及管理权或产权移交的,牵头部门或牵头负责人应组织交接双方开展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对拟交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记录,形成检查验收记录。牵头部门或牵头负责人负责确定消防设施整改措施和消防设施管理主体,形成移交书面档案,保障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明确。
4.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合同约定。
六、消防业务档案
(一)公司消防业务档案内容
1.公司消防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所在地、规模、员工人数、单位基本情况及火灾危险性台帐,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奖惩情况,消防力量情况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公司消防活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记录情况,集中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会议等情况。
(二) 各消防业务档案内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包括: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3.消防业务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附件: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附件1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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