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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责任管理区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四、事故报告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报告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同时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内部报告流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3.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责任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涉险事故报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险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需紧急疏散人员500以上的事故;
4.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5.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三)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报告
发生在公司管理责任区域内的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如自杀、突发疾病、车祸、意外死亡等且无引发舆情扩散风险、不属于“九个必报”范围内的事件,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公司突发事件综合预案要求的公司内部报告流程进行报告。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需要抢救的应拨打120。同时,责任单位应采取调取事件发生区域的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等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固化证据。
(四)“九个必报”事件报告
属于市委市政府“九个必报”(详见附件1)范围的,事发地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政府)值班室,同步报告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范围
1.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的,公司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由政府部门提级调查的除外),由政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负责开展事故调查。
3.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要求,虽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的,视同事故开展调查。
(二)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安委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相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公司纪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报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事故调查过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安委会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六、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1.直接责任:指责任单位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
2.管理责任:指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3.领导责任: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二)责任追究
1.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公司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公司负责开展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处理方式包括扣减责任人工资、年度绩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书面检讨、降低岗级等。相关责任人存在违纪的,由公司纪委负责另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涉及公司外部单位的,应根据安全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等给予处理。
3.责任追究规定。
(1)事故造成1人轻伤和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3%;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2)事故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扣减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3)事故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60万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0-15%;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8%;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4)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5-20%,情节严重的降低岗级;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管理项不得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5)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管理项不得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